就古代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影响而言,我们在研判礼法之治的文化传统时,不论是将古代法律体系看成是以惩罚为主的刑法体系还是将其视为以管控为主的行政法体系,总是不自觉地或刻意地将法律与暴力手段、惩罚模式联系起来,而把那种温和教化、鼓励模式的要素都归于道德。
一方面,文化是人权存在的客观精神环境,是人权本质属性的归依例如,英国著名学者米尔恩将人权定义为:不分时间与场合的,不论承认与否均一体适用于所有人类的那些权利,而获得这种权利的资格仅在于其是人,与国籍、文化、社会特性等因素不发生关系。
1982年《宪法》设立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一章,较为详细地列举了我国公民享有的权利。[2]尽管不同学者对语用学的定义各有千秋,但其核心内容均在于语境和意义。14-16世纪的文艺复兴为人类社会贡献了一种以人为中心的全新的世界观,其后的宗教改革运动使异教徒的自然权利开始受到关注。由于科学技术尚不发达,人类对于客观世界的认识仍然十分有限,因此,对于自身无法解释的、认识限度之外的一切客观现象都将之统称为自然。一些学者在研究人权问题时,往往将历史传统、文化习俗、政治诉求与制度实践等领域内的人权意义混合分析。
而过于强大的公权力本身又构成对人权的威胁。由于封建君主及教会对人民进行残酷严苛的压迫,西方社会中新兴的资产阶级出于税赋等原因,对于君主统治的不满情绪日益增长。因此,必须让依宪执政、依法执政依靠制度机制运转起来。
政治文明应更多地保持价值宽容和价值中立,注重技术操作的设计,注重对各国先进政治文明成果的借鉴和吸收。应当说,依宪执政、依法执政就是中国政党法治最现实和最佳的实现机制。⑨让新闻媒体、社会组织更多地回归社会性和民间性,使他们恢复和发挥应有的活力,对执政行为敢监督、会监督、监督有实效,这也是政党法治所需要的重要制度安排。党对国家机关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组织领导和思想领导,而不是彼此不分,甚至可以包办代替。
对此,《决定》明确提出,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所谓规范冲突,是指调整同一主体的同一事项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规范,且其规定不一致,相互矛盾,甚至相互抵触。
另一方面,执政党的执政活动除了实体合法性以外,也还具备程序合法性,执政党权限的法治化和执政活动程序的法治化是其主要内容,使得执政活动不能超越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实定的程序规范运行。【摘要】在推进政党法治过程中,中国共产党是核心力量;良善的国家法律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是必要前提;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制度资源;依宪执政和依法执政是实现机制;各政党的活动受到严格规控以及外部的有效监督是目标任务;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法治动力是理想愿景。关注此类规范冲突,无涉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党的主张与宪法和法律体现的人民利益是一致的,这一点不容质疑。中共十八大以后,强力反腐肃贪、党内制度创新成为社会瞩目的焦点。
作为在中国政党政治格局中发挥独特作用的参政党,也应在领导党中国共产党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的同时,推进自身的制度体系建设,实行制度建党。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必然是中国政党法治建设的核心力量和关键场域,但若仅有法治的执政党,没有法治的参政党,中国的政党法治也就是不完整的。六是政党违宪行为的审查与制裁,设立专门机构专司对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行为的合宪性审查之职,使执政党与参政党既有权利赋予又有义务约束,同时还有可诉的责任追究机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
执政党当然也受这一条文的规制—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也是党章作为党内最高法规的明确要求。依宪执政是依宪治国和依法执政的逻辑必然、价值必然,其价值在于可为中国共产党提供最坚实的合法性基础。
⑦黄树贤:大力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人民日报》,2014年12月16日。中国共产党建构一套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是否弃人治,坚持依法执政,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现实要求。
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当下应着眼于对政治文明成果本质属性的理论思考,突破姓‘社姓‘资的主观偏见,借鉴和吸收人类政治文明成果,这实际上已成为当前进一步解放思想的理论突破口。《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也重申,制定党内法规应当遵守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规定的原则。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比如,党内法规的系统性、整体性不足,距离完善的目标仍有不小差距;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理论研究相对薄弱,对党内法规的历史渊源、地位作用、体例形式、产生程序等缺乏系统研究;有的党内法规与法律法规交叉重复,有的过于原则空洞、缺乏细节支撑,现实操作性不强;具有党内法规制定权的党组织在制定相关法规的过程中,鲜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征求党员或党员代表的意见建议,汇集党内智慧,民主立规和科学立规的制度机制有待发掘;党内法规与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范围仅限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不包括党章和党的中央组织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范围相对狭窄;党内法规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由党内法规制定机关、起草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职权开展评估,实际操作弹性较大,可能发生党内法规制定与执行的步调不相一致,执行监督不到位的情形;党内法规作为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规范,党员应当充分知悉,且党内法规具有示范效应,其影响不限于党内,社会各界都很关注,《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也规定党内法规经批准后一般应当公开发布,但实际运行尚有不足,个别正式颁布亦即并不涉密的党内法规并未公开,仅见于在内部传达学习和执行,引起了一些党员和社会各界的疑虑和误会,一定程度上消解了这些党内法规制定出台的积极意义。从无法无天到以法治国、依法治国,从法制国家到法治国家,中国的法治建设历经曲折而得以全面推进,但相较于法治先进国家,中国的法治尚处于复杂、初级的阶段,中国的政党法治亦然,面临着诸多理论和实践层面的现实困难。三是政党的组织原则,规定政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党内生活符合民主集中制原则;政党的中央、地方和基层组织的关系;政党内部组织结构的一般性规定;政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除特殊情况外,均由选举产生,并按照符合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政党文明的原则逐步扩大政党内部和政党之间的竞争因素。
依宪执政、依法执政具体制度机制的缺失 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执政必然要求依宪执政,依宪执政、依法执政构成中国政党法治的实现机制,只有坚持依宪执政、依法执政,才能为中国政党法治持续积攒动能。应该说上述有关政党法制的宪法安排,基本确立了中国政党活动的法律框架,为政党活动的有序化、法制化奠定了重要基础,但这些安排也存在重要的缺失,表现在:其一,主要以宪法序言来体现,存在效力不充分的问题。
其四,现行宪法对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法律地位、执政组织形式和执政法律程序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共产党的执政缺乏法律规则构建的基础,从而导致执政的权利与义务不明确,执政的法律界限也不清晰。比如,在查办党员腐败案件的过程中,党的纪检机关的办案规范难免就会与公民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保护的法律规范发生冲突,尽管当前的反腐机制有其现实合理性,但是否可以依据党员加入党组织就意味着主动放弃了一部分普通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的论据,就证成应当选择适用党内法规而非国家法律,这无论在宪理法理还是党建理论层面,都值得再做深入探讨。
回溯我国政治史可知,党内法规的产生实际早于我国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制定,且由于过去一个时期法治不彰,存在以党代法、以党代政的情形,加之各类制定主体的法律素养、立规技术水平良莠不齐,因而党内法规可能存在与宪法和法律法规不相协调甚至是抵牾之处。从过往的政治实践来看,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直接干预国家机关具体事务的情况时有发生,一些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违法行使权力,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不符合依法执政、依宪执政的要求,破坏了宪法法律规定的国家权力秩序。
这些内容确定了我国一党领导,多党合作的政党政治结构,也确认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作为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重要载体的政治法律地位。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修正案第四条在此段落补充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一方面,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建立了政党法制,还需要包含着宪法法律至上、限制公共权力、权利保障等理念的制度机制使规范得以落实,走向政党法治。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完善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的现实需求已经十分迫切。然而,正如上述两种对立观点所呈现的一样,忧虑者直面中国《政党法》制定目前面临着的意识形态瓶颈和立法技术障碍,而赞同者多是以政治话语言说法律问题,即便提出了详尽的立法建议,其内容还牵涉结社权利、政协法律地位、预算制度和违宪审查制度机制等前设问题,一部政党法似乎不可能一劳永逸式地解决这些问题。
在这当中难免就会发生规范冲突。执政党在工会、妇联、共青团、各种学术团体、志愿者组织、经济组织等团体中一般都设有自己的组织或代表,并且其书记还担任这些团体的负责人,或者实际居于一把手的地位。
我国宪法监督并非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因而在上述制度建构基础上,若有国家机关、公民或组织认为已经生效的法律违反宪法,则可按法定程序提出向宪法委员会审查要求或建议;若有国家机关、公民或组织认为已经生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违反宪法,则可以针对涉及的条文向宪法委员会提出审查或解释宪法的要求或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的决定或宪法解释后,党内法制审查委员会再依据决定或宪法解释对涉及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作出处理。我们认为,实现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蕴含着多方面的意涵和目标,而要达致这些目标实际有着相当的难度。
从发生学角度来看,法制是法治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任何法治都是建立于法制的基础上,脱离了法制这一前提,法治便不可能建立和存续;但若只有法制,没有法律至上、限制公共权力和保障民主、自由、平等、权利等的观念和制度支撑,法治亦无法达成。因此,法律法规或国家权力行为被宣告违宪不仅不会损害党的形象与威信,反而能以法治方式重申党的主张,起到杜弊清源的作用,党的领导可以直接体现在宪法规范运作的范畴,体现党的执政能力和政治智慧,对全国人民能发挥更正面直观的影响,同时,基于党中央树立的表率,也将促使各级党政机关的权力行为都符合宪法精神、尊重人民意愿。一是现行宪法没有规定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是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应该对宪法序言的表述作进一步充实,同时可考虑在宪法正文中明确规定各民主党派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作用和行动准则;二是要通过一定的条文规定政治协商会议的组织和职权问题;三是如果中国政党政治格局就是一个执政党和八个参政党的固化,那么在宪法文本已经列举中国共产党的名称后,也应明确列举宪法承认的各民主党派的名称,以体现各政党平等的法律地位,如果政党政治格局是开放的,那么就应以适当的条文来表现政党开放和发展的空间。四是政党的活动准则,对执政党和参政党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基层单位的活动范围、活动方式、活动程序,对执政党和参政党在政协中的活动方式等做出明确规定。
基于中国特定的政治现实,若国家法律体系与党内法规体系不能协调一致,不仅党的自身治理无法规范化和程序化,国家法律体系在既定宪法架构下亦不可能自足而有效发展。十六大提出从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成为领导人民掌握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的转换轨迹,要求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不断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依法执政成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⑥宪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其三,监督依法执政的机制不完善。
④要战通、王际全、李涛:吸收和借鉴人类政治文明成果,《学习时报》,第150期,2002年9月2日。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及其与国家法律体系衔接协调的困难 《决定》提出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直接阐明了党内法规同依法治国的关系;指出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具体内容,这直接阐明了中国政党法治的法制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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